楼下电动车起火,男子跳楼逃生却摔成九级伤残,将房东、二房东、电动车主告上法庭索赔。近日,湖里法院发布一起案件,一审判决4名被告人共赔偿原告31万余元。

  2019年6月17日下午,小郑在湖里区某租住的房间301室休息。晚上6点左右,房屋一楼通道内停放的电动车导致突发火灾,火灾共烧损4部电动车、1辆自行车及部分装修。而在屋内熟睡的小郑被一楼火灾引起的浓烟呛醒后,欲从二楼及四楼逃生,但均遭遇浓烟。无奈之下,小郑只好从通向四楼楼道的窗户往下跳。当日21时,小郑被送往医院进行救治,经鉴定,已构成人体损伤致残程度九级伤残。

  小郑遂向湖里法院提起诉讼,称两名房东、二房东共三名被告人对房屋相应的消防、安全未尽到管理义务。火灾发生时,也没有尽到人员疏散、及时灭火、及时救治伤者的责任。电动车在楼道存在安全隐患,陶某作为电动车的主人,对自身物品未尽到妥善管理义务。两名房东、二房东、陶某的上述行为,共同导致了火灾事故发生并造成小郑受伤,应共同承担由此给他造成的经济损失近45万元。

  湖里法院经审理,认为两名房东出租的房屋没有批建手续,未经消防验收,存在明显的安全隐患,依法应对出租房屋的瑕疵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二房东承租了该房屋,并设置了电动车停放点,其应当预见到安全隐患的存在,却仍然没有采取相应的消防救援措施,未尽到相应的安全管理义务,亦存在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陶某作为电动车的所有人,其未能提供相应的购买单据、合格证书等,未尽到对自身物品的管理责任,与火灾事故的发生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是火灾事故发生的直接责任人,亦应承担侵权责任。综上,根据各方的过错大小,法院酌定陶某承担35%的赔偿责任,二房东朱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房东钟某、廖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一审判处被告朱某赔偿小郑111889元;钟某、廖某赔偿小郑62038元;陶某赔偿小郑137838元。

  来源:厦门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