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11月1日讯 (海峡导报记者 周小春 通讯员 黄子杰)石狮49岁男子郭某6年4次醉驾。近日,泉州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16000元”的原判。这是2011年醉驾入刑以来,石狮法院审理的单个以危险驾驶罪名判处的最重刑期和罚金,而拘役6个月也是危险驾驶罪的最高刑期。

  郭某,初中文化,经商,曾于2014年8月11日、2015年10月14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石狮市法院分别判处拘役1个月、罚金14000和拘役2个月、罚金13000元。

  今年5月17日23时50分许,郭某无证醉驾闽C72×××小型汽车至石狮琼林中路路段时,被警方当场查获,血液中检出酒精浓度为273.04mg/100ml。次日,郭某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

  时隔不到一个月,6月5日22时42分许,郭某再次无证醉驾闽CVE×××小型汽车,行驶至石狮宝岛路与镇中路交叉路口路段时,被警方当场查获,血液中检出酒精浓度为287.72mg/100ml,次日被取保候审。

  石狮市法院审理认为,郭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郭某曾因二次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刑,现又无证醉驾,在取保候审期间再次醉驾,且酒后驾车时血液中的酒精浓度均在200mg/100ml以上,应予以从重处罚。郭某到案后虽能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向法院预缴罚金,但因其多次醉酒驾驶机动车,且在取保候审期间仍醉酒驾驶机动车,主观恶性大,社会危害性大,故对其不予从轻处罚。

  7月30日,石狮市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郭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0元。

  一审判决后,郭某以存在坦白、认罪认罚并预缴罚金、平时热心公益等理由,上诉请求法院改判较轻刑罚。泉州市中级法院日前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