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厦门晚报  

  本报讯(记者)昨天,省教育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学校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级各类学校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收费管理工作。

  《通知》要求,严格执行学费(保教费)收费规定。各地各学校不得跨学年或学期预收学费(保教费),未开学或未开课不得收取学费(保教费)。

  关于住宿费退费工作,《通知》明确,每学年按10个月(每学期按5个月)计算。疫情防控期间,学校应按照实际发生原则计收住宿费,学生在校住宿时间不足一个月的,15天(含15天)以上的按一个月计算,15天以下的按半个月计算;在春季学期末结算,多余部分退还学生。

  《通知》指出,要全面落实学生资助政策。各地各校按照《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大对患病和受到疫情影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力度。

  此外,《通知》强调,要积极做好收费政策宣传引导工作。学校不得借疫情防控名义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不得违规乱收费。同时,做好收费政策咨询解释工作,加强正面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