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民买二手房为避税签订阴阳合同 引合同纠纷

来源:三明日报  2013年04月12日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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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7日,梅列区的小萧终于拿到一纸判决——前年买的房子虽然还未腾给他,但是终于是他的了。

  2011年10月,小萧用68万元积蓄,买下小郑的房子。当时小郑提出:“我们订一下阴阳合同吧,不要写这么多钱,税费要少交多少啊。”于是,双方办理过户手续时,向房产登记部门提供了一份总价款为37万元《房产买卖协议》。据此,小郑将房屋产权过户给小萧。

  天有不测风云。不久,小郑不幸亡故。2012年11月,小郑的妻子小陈以“买卖双方为了逃避有关税费,系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房产买卖协议》应属无效”为由,诉至梅列区法院,要求认定《房产买卖协议》无效。

  法院审理查明,双方在《房产买卖协议》中,购房价格37万元的条款因为损害了国家利益,属于无效条款,但是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部分条款无效,并不必然导致合同全部无效,合同其他条款仍然有效。梅列法院据此驳回了张女士的诉讼请求。

  审理此案的法官提示,今年以来,房地产市场活跃。市民在购买房子时,一定要依法依规。特别是在二手房交易中为避税签订“阴阳”两份买卖合同,极易引起合同纠纷,导致交易双方当事人不必要的重大经济损失,得不偿失。(骆志雄 郑文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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