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某商品房“搭车收费” 达70多万元

来源:海峡都市报  2013年03月12日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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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花几十万元买的商品房盖好了,业主却不能直接入住。开发商称要再交纳水电开户费、测绘费和房产交易费,总计2500多元后才能交房。近日,莆田市区某某豪园300多户业主遇到此事。记者昨日了解到,工商部门已对该楼盘开发商这种“搭车收费”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想要交房得再交2500元

  家住某某豪园2幢19层的住户李先生说,2010年10月份,他和该楼盘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并交纳了总额80多万元的购房款。2012年12月,约定的交房时间到了,但他等来的不是交房通知,而是开发商的催款电话。

  李先生说,开发商告知自己,必须凭《购房税费一览表》来售楼部缴纳“水电开户费”2000元、“测绘费”100多元、“房产交易费”300多元,总计2500多元。李先生还表示,收款收据的盖章并不是开发商的公章,而是一家物业公司的公章。开发商表明,这2500多元费用缴清后,才会交付房子。无奈之下,李先生向当地工商部门投诉。

  开发商违规被立案调查

  负责受理该投诉的城厢区工商局检查大队大队长庄闽说,接到李先生等业主的投诉后,该局检查大队对此事展开调查。

  庄闽说,在2012年11月23日印发的文件《莆田市物价局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监管工作的通知》中,明确规定,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包括供电、供水、供气、通讯等属于房屋配套性质的建设费用,商品住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住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在交房时变相委托物业管理单位搭车或者强制追加收取费用。

  “该开发商行为属于商品房销售搭车收费。”庄闽说,李先生等业主出示的收款收据上显示,交款时间为2012年12月27日,收款收据上还盖着莆田市某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印章。

  庄闽表示,为什么售楼部收下款项却开具了物业公司的发票?他们调查发现,这家某和物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是这家房地产公司的总经理,这是开发商利用签订物业合同,强制购房者交纳额外的费用,再利用物业公司、开发商同为一家人的便利谋取非法利益。

  据初步了解,莆田市中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某某豪园楼盘共有300余套,按照每户2500元计算,其违规收取的费用达70余万元。目前,此案还在进一步调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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